距離 11 月 28 日的投票日,剩不到三個月。
這時候來問競選視覺的人,多半已經印過一批,但覺得「看起來跟別人一樣」。
我平常做的是商業品牌,也有參選人來問過。兩邊的邏輯差在最根本的地方。
競選視覺是什麼
競選視覺是候選人在競選期間用的一套識別,包含名字造型、顏色計畫,以及旗幟、看板、背心上的統一應用,讓選民在短時間內認得這個人。
它跟商業品牌最大的不同,是時間。
商業品牌是十年在用的東西,競選視覺是三個月要用完的東西。
三個月要用完,跟十年品牌是兩種東西
商業品牌要的是「越看越有味道」。它可以含蓄,可以留一點讓人慢慢發現的細節,因為它有時間。

滿味香的燈箱招牌在夜間發光。商業品牌的例子,這種載體要用很多年。
競選視覺要的是第一眼就認得,第二眼就記住,第三眼在投票所裡想得起來。
商業品牌「先做定位、再做圖形、再做延伸」的流程,在這裡順序要倒過來。
先決定你會出現在哪些地方,再回頭決定識別長什麼樣。
有些參選人一開始就說,這套要以個人為主體,不是為了這次的職位。
那就要往品牌那一側靠,做法接近品牌重塑什麼時候該做講的長期識別。
遠看要認得:旗幟、看板、背心的物理條件
競選視覺第一個要過的關,不是好不好看,是遠看認不認得。

看世界眼鏡的戶外立式招牌。商業品牌的例子,遠看的原則跟競選視覺相同。
| 載體 | 觀看距離 | 觀看時間 | 對識別的要求 |
|---|---|---|---|
| 路口旗幟 | 遠,隔著車道 | 一兩秒,而且在動 | 顏色與名字,圖形幾乎看不到 |
| 大型看板 | 遠到中 | 幾秒 | 名字要佔最大面積 |
| 競選背心、帽子 | 中到近 | 握手的那幾秒 | 顏色先於名字 |
| 扇子、面紙等小物 | 近,拿在手上 | 較長 | 可以放完整版 |
| 粉專背景、社群 | 近,但很小 | 滑過去 | 縮到頭像大小還要認得 |
五種載體裡有三種是遠看的。而遠看的時候,能被看到的只有兩件事:顏色,跟名字。
招牌也是遠看、在動的狀態下被看到,我在招牌設計前先量三件事講過為什麼 Logo 不能直接放大。
旗幟還有一個招牌沒有的問題:它會飄。
飄起來的時候,你的識別有一半時間是皺的、折的。細線條與小字在旗幟上等於不存在。
所以每個載體各給一份檔案,不是一個檔案縮放到底,我在Logo 尺寸怎麼給列過六個場合。
名字比圖形重要
商業品牌可以靠圖形記憶,因為它有時間。

標誌繡在深色布料上。布面會吃掉細節,背心與帽子都是同一個條件。
競選視覺沒有這個時間,而選票上只有名字,沒有圖形。
所以我的做法是:把名字本身做成識別,圖形是選配。
名字造型要處理三件事。
第一,姓名兩個字或三個字的比例。 哪一個字放大,哪一個字是記憶點,要先決定。
第二,字要粗到在旗幟上飄起來還看得到。 商業品牌常用的細字體全部不能用。
第三,號次的位置要預留。 抽籤之後號次才會出來,版面要先留一個大的空位。
有參選人問過能不能不要圖案,只用文字造型加顏色。可以,對三個月的識別來說,那常常更好。
顏色被佔走之後,你還剩什麼選擇
台灣幾個主要政黨,各自佔走了一個顏色。選民看到那個顏色,先想到黨,不會先想到你。

看世界眼鏡的壁面發光字招牌。顏色與名字先被看到,圖像其次。
政黨推薦的,那個顏色是你的資產,直接用。如果你不是,或者你想跟既有的政治視覺區隔,那幾個顏色就都不能碰。
剩下的選擇有三種。
一、用兩個顏色的組合,而不是單一顏色。 組合比單色難撞。
二、用少見但印得穩的顏色。 你的東西會分給好幾家廠商印,色差一大識別就散了。
三、把記憶點放在顏色以外的東西上。 有參選人用固定的穿著當記憶點,那也是識別的一部分。
不管選哪一種,顏色數量要少。 商業品牌我建議一個主色兩個輔色,那篇在品牌色該定幾個。
競選視覺再收一點,主色一個,輔色一個,就夠了。 因為你沒有時間教人記第三個顏色。
法規那一層:標示、期間、清除
有幾條規定會直接影響版面,先看過再開檔。 以下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公開條文,我只轉述,實際適用請問中選會或各縣市選委會。
第一,宣傳品要簽名、廣告物要具名。
選罷法第 52 條寫的是:
政黨及任何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罷免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政黨及任何人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或罷免廣告物應具名。
對設計的意義是:每一份版面都要預留簽名或具名的位置,下印之前就要留好。
第二,媒體廣告要載明刊播者與出資者。
選罷法第 51 條規定,報紙、廣電、網路等媒體刊登或播送的競選廣告,應載明或敘明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細節由中選會另定辦法。
所以網路投放的版型要留那一行字的位置。
第三,競選活動期間很短。
選罷法第 40 條規定,直轄市長是十五日,縣市長、議員、鄉鎮市長等是十日,村里長與鄉鎮市民代表是五日,從投票日前一日往前算。
物料要在那之前全部到位。
第四,投票日後七日內要自行清除。
同樣是第 52 條:廣告物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自行清除。
選後的物料怎麼處理
多數人在設計階段沒想這件事,但它決定了你要印多少。
旗幟、布條、看板七日內要清掉,那些東西幾乎沒有第二次用途,印多少就報廢多少。
我的做法是把物料分兩類。
第一類,只在競選期間有用的:旗幟、布條、看板、號次相關的一切。 這類抓最低量,寧可補印。
第二類,選後還能用的:背心、帽子、扇子、不帶號次的名字造型。
分類的關鍵是一個問題:這個東西上面有沒有號次。
有號次的,選完就是廢紙。沒有號次的,可以留。
所以版面設計的時候,號次要做成可以拿掉的一層,而不是跟名字綁死。
名字是唯一在選前、選中、選後都能用的東西。
常見問題
競選視覺一定要有 Logo 圖案嗎
不一定,核心是名字造型與顏色,圖形是選配。遠看的旗幟與看板幾乎看不到圖形,選票上也只有名字。
競選旗幟為什麼不能直接用 Logo 放大
因為旗幟是遠看、在動、而且會飄的,細線條與小字在布面上等於不存在。旗幟要另外做一份粗體大字的版本,不是把原檔案放大。
競選宣傳品有規定要放什麼嗎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2 條規定宣傳品應親自簽名、廣告物應具名,第 51 條規定媒體廣告應載明刊播者與出資者。實際適用方式請洽中央選舉委員會或各縣市選舉委員會。
選完之後的競選物料能不能繼續用
看上面有沒有號次。旗幟、看板等廣告物依選罷法第 52 條要在投票日後七日內清除,背心、帽子與不帶號次的名字造型可以留下來。
開檔之前先確認這三件事
第一,把你會出現的載體列出來,遠看的有幾種,近看的有幾種。
第二,決定顏色的策略:用政黨的、用組合的、還是把記憶點放在別的地方。
第三,號次做成獨立的一層,簽名與具名的位置在下印之前留好。
問你一件事:你手上那批已經印好的東西,如果把號次拿掉,還能用嗎?
如果答案是不能,那代表下一批要換一種做法。想確認你的競選視覺該怎麼收,跟我說一聲。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0 條、第 51 條、第 52 條,條文取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2026-09-02 查閱)。115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 11 月 28 日,取自中央選舉委員會網站。Google Suggest 觀察實測日 2026-09-02。
本文引用法條原文,但不是法律意見。 競選廣告與宣傳品的實際規範、應載明事項辦法與各縣市可懸掛地點,
請洽中央選舉委員會或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本文不涉及任何政黨立場,不含陳式設計的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