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付了錢,設計師交了檔,那個 logo 是你的嗎?

多數人的直覺是「當然」。

但依照著作權法的預設,答案是不一定,而且很可能不是。

這篇引法條原文,講清楚預設狀態長什麼樣,還有合約要寫哪三句話。

logo 著作權在講什麼

logo 著作權指的是標誌作為美術著作所產生的權利,包含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歸屬依創作關係與契約約定而不同。

先確認一件事:不是每個 logo 都有著作權

這一段很多人跳過,但它是所有後續問題的前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解釋寫得很明確:一般公司的品牌 LOGO 或圖像,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

注意「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那一句。

網路上很多文章寫「完成 logo 的時候就自動受到著作權保護」,那句話講得太滿了。

自動保護的前提是它要先構成著作。單純把公司名稱打成一行標楷體,或是套一個現成範本改個顏色,能不能過那個門檻是有疑問的。

至於你的 logo 到底有沒有達到那個高度,那是個案認定,要問律師,我沒辦法隔著螢幕告訴你。

但有一個實務上的推論很有用:越是套版做出來的東西,越難主張權利。 這也是Logo 產生器能用到哪那篇最後那個風險的來源。

預設狀態下,它不是你的

著作權法第 12 條寫得很清楚,三項一項一項看(條文的實務解說見著作權筆記對第 12 條第 3 項的說明,作者章忠信曾任職智慧財產局):

第一項: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第二項: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第三項: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翻成白話:

沒有約定的話,著作人是設計師,著作財產權也是設計師的,你只有「得利用」。

「得利用」跟「擁有」不是同一件事。你可以用,但能不能改、能不能授權別人用、能不能拿去做衍生商品,那是另一組問題。

員工做的跟外包做的,法律結果不一樣

這一點很多人沒注意,而且兩者的預設剛好相反。

員工做的,跟外包做的員工(第 11 條)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預設歸雇用人可用契約另約定外包(第 12 條)以受聘人為著作人未約定時財產權歸受聘人出資人只能利用該著作
兩條路的預設結果剛好相反。

著作權法第 11 條講的是僱傭關係: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第 11 條(員工)第 12 條(外包)
誰是著作人受雇人受聘人
著作財產權預設歸誰雇用人(公司)受聘人(設計師)
沒寫合約的結果公司拿到財產權設計師拿到財產權

同樣一個 logo,你的美編做的跟你外包的,預設結果是相反的。

所以如果你是找外部設計師,不寫合約等於把財產權留在對方那裡。

這件事什麼時候會咬你

平常不會。合作愉快的時候,這一題完全不重要。

它會在三種時候浮出來:

第一,你要改。 三年後想調整一個字、換一個顏色、加一個副品牌。找原設計師最省事,但如果找不到人,或者你想換一家做,改作的權利在誰手上就變成問題。

第二,你要授權別人。 加盟主要用、聯名廠商要用、通路要放進他們的型錄。這些都是把著作交給第三方使用。

第三,你要賣掉這個品牌。 買方的律師一定會問這一題,而且答不出來會影響估值。

共同點:這三件事都發生在合作結束很久之後。

那時候再回頭談,比一開始寫進合約貴很多。

合約要寫的三句話

不用寫得像法律文件,三句話就夠:

合約要寫的三句話著作人是誰沒約定就是受聘的設計師著作財產權歸誰沒約定就歸受聘人原始檔要不要交付拿到檔案跟擁有權利是兩件事
沒寫的部分,法律會用預設值幫你決定,而預設值多半不是你想的那個。

一、著作人是誰。 第 12 條第 1 項留了空間:「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所以這一項是可以約定的。

二、著作財產權歸誰。 這是最實際的一項。第 12 條第 2 項寫明「依契約約定」,沒約定才回到預設。

三、原始檔交付,以及後續修改的權利。 檔案跟權利是兩件事,兩件都要寫。

注意:這三句怎麼寫、寫成什麼效果,那是法律專業的範圍。

我能講的是設計端的實務:這三題在報價階段問,對方通常會直接回答;等到要用的時候才問,就變成談判。

發包時的六個判斷我寫在Logo 設計公司怎麼挑,第五項就是這件事。

拿到檔案跟擁有權利,是兩件事

這是最常見的誤會。

你手上有 AI 原始檔,資料夾裡八個版本都齊全,那證明的是交付完成,不是權利歸屬。

反過來也成立:合約寫了著作財產權歸你,但設計師沒給原始檔,你一樣改不動。

兩件都要,而且要分開確認。

交檔清單那一份我寫在設計師交檔之後

台灣沒有著作權登記,所以證據要自己留

這一段是本篇最實用的部分,而且幾乎沒有人從設計端講過。

台灣的著作權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不需要登記。

而且就算你想登記也沒有地方登記:著作權法在民國 87 年修正時刪除了著作權登記制度,自 87 年 1 月 23 日起,智慧財產局已經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申請。

如果你看到有人在賣「著作權登記」,先問清楚那是哪一國的制度、拿到的是什麼文件。

聽起來很方便,但它有一個代價,而且智慧財產局自己講得很白:

著作權登記制度廢止後,著作權人與其他一般私權的權利人相同,對其權利的存在自負舉證責任,因此著作權人應保留其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的資料,作為證明。

翻成白話:沒有官方文件能證明那是你的,你得自己留證據。

所以設計端最實際的建議是這一句:跟設計師要提案過程的紀錄。

草圖、提案簡報、往來訊息、每一版的修改檔、交付的日期。

這些東西在案子結束的當下看起來沒有用,但那是之後唯一能拿出來的東西。

而且要趁交案的時候要,案子結束半年後再回頭找設計師調檔案,那個成功率會低很多。

著作權跟商標,是兩套不同的制度

這一段要特別分清楚,因為很多人把它們混在一起。

兩套不同的制度著作權創作完成就取得台灣沒有登記制度證據要自己留商標要註冊才取得按類別各別保護可以查、可以核駁

著作權保護的是創作的表達,創作完成就自動產生,不用登記。

商標權保護的是把標識用在特定商品或服務上的權利,要向智慧財產局註冊才有。

意思是:你可能擁有一個 logo 的著作財產權,但完全沒有商標權。 別人一樣可以在他的類別註冊近似的商標。

反過來也一樣:你註冊了商標,不代表你擁有那個圖的著作權。

商標那一條線我寫在公司登記完成,不代表這個名字是你的

本文引用的條文內容查證於 2026 年 8 月,來源為上面連結的官方或公開頁面。法規會修訂,實際適用以主管機關的現行公告為準,涉及個案的判斷屬法律專業範圍,本文不下結論。

常見問題

我付錢請人設計 Logo,著作權是我的嗎

不一定。

依著作權法第 12 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僱傭情形外以受聘人為著作人。

未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時,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出資人僅得利用該著作。

那我還能用那個 Logo 嗎

可以。

著作權法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時,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但利用的範圍、能不能改作、能不能授權他人,實務上仍以合約約定為準。

員工設計的 Logo 呢

那適用第 11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原則上歸雇用人享有。

跟外包的預設結果相反。

合約要寫什麼才安全

至少三件事:著作人是誰、著作財產權歸誰、原始檔交付與後續修改的權利。

三句話寫清楚,比事後爭執省事。

實際條文怎麼擬,那要問法律專業。

現在就可以做的三件事

第一,把你當初的合約或報價單找出來,看有沒有提到著作權。

第二,如果沒有,趁關係還好的時候補一份書面確認,那通常只是一封信的事。

第三,順便確認原始檔在不在你自己拿得到的地方。

問你一件事:你的 logo 當初是外包做的,還是自己員工做的?

兩種的法律預設剛好相反,下一步也不一樣。想確認你的情況該注意什麼,跟我說一聲。


資料來源:著作權法第 11 條與第 12 條,條文取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實際抓取日 2026-08-23)。Google Suggest 實測(2026-08-23,`hl=zh-TW&gl=tw`)。陳式設計 LINE 對話聚合統計(2024-01 至 2026-08,著作權類問句 24 則)。

SERP 形式觀察補做於 2026-08-23(僅供形式參考,不作排名結論)。

本文引用法條原文,但不是法律意見。 契約條款怎麼擬、個案的權利歸屬與爭議處理,屬律師的專業範圍。實際規定以現行法令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