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付了錢,設計師交了檔,那個 logo 是你的嗎?
多數人的直覺是「當然」。
但依照著作權法的預設,答案是不一定,而且很可能不是。
這篇引法條原文,講清楚預設狀態長什麼樣,還有合約要寫哪三句話。
logo 著作權在講什麼
logo 著作權指的是標誌作為美術著作所產生的權利,包含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歸屬依創作關係與契約約定而不同。
先確認一件事:不是每個 logo 都有著作權
這一段很多人跳過,但它是所有後續問題的前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解釋寫得很明確:一般公司的品牌 LOGO 或圖像,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
注意「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那一句。
網路上很多文章寫「完成 logo 的時候就自動受到著作權保護」,那句話講得太滿了。
自動保護的前提是它要先構成著作。單純把公司名稱打成一行標楷體,或是套一個現成範本改個顏色,能不能過那個門檻是有疑問的。
至於你的 logo 到底有沒有達到那個高度,那是個案認定,要問律師,我沒辦法隔著螢幕告訴你。
但有一個實務上的推論很有用:越是套版做出來的東西,越難主張權利。 這也是Logo 產生器能用到哪那篇最後那個風險的來源。
預設狀態下,它不是你的
著作權法第 12 條寫得很清楚,三項一項一項看(條文的實務解說見著作權筆記對第 12 條第 3 項的說明,作者章忠信曾任職智慧財產局):
第一項: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第二項: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第三項: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翻成白話:
沒有約定的話,著作人是設計師,著作財產權也是設計師的,你只有「得利用」。
「得利用」跟「擁有」不是同一件事。你可以用,但能不能改、能不能授權別人用、能不能拿去做衍生商品,那是另一組問題。
員工做的跟外包做的,法律結果不一樣
這一點很多人沒注意,而且兩者的預設剛好相反。
著作權法第 11 條講的是僱傭關係: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 第 11 條(員工) | 第 12 條(外包) | |
|---|---|---|
| 誰是著作人 | 受雇人 | 受聘人 |
| 著作財產權預設歸誰 | 雇用人(公司) | 受聘人(設計師) |
| 沒寫合約的結果 | 公司拿到財產權 | 設計師拿到財產權 |
同樣一個 logo,你的美編做的跟你外包的,預設結果是相反的。
所以如果你是找外部設計師,不寫合約等於把財產權留在對方那裡。
這件事什麼時候會咬你
平常不會。合作愉快的時候,這一題完全不重要。
它會在三種時候浮出來:
第一,你要改。 三年後想調整一個字、換一個顏色、加一個副品牌。找原設計師最省事,但如果找不到人,或者你想換一家做,改作的權利在誰手上就變成問題。
第二,你要授權別人。 加盟主要用、聯名廠商要用、通路要放進他們的型錄。這些都是把著作交給第三方使用。
第三,你要賣掉這個品牌。 買方的律師一定會問這一題,而且答不出來會影響估值。
共同點:這三件事都發生在合作結束很久之後。
那時候再回頭談,比一開始寫進合約貴很多。
合約要寫的三句話
不用寫得像法律文件,三句話就夠:
一、著作人是誰。 第 12 條第 1 項留了空間:「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所以這一項是可以約定的。
二、著作財產權歸誰。 這是最實際的一項。第 12 條第 2 項寫明「依契約約定」,沒約定才回到預設。
三、原始檔交付,以及後續修改的權利。 檔案跟權利是兩件事,兩件都要寫。
注意:這三句怎麼寫、寫成什麼效果,那是法律專業的範圍。
我能講的是設計端的實務:這三題在報價階段問,對方通常會直接回答;等到要用的時候才問,就變成談判。
發包時的六個判斷我寫在Logo 設計公司怎麼挑,第五項就是這件事。
拿到檔案跟擁有權利,是兩件事
這是最常見的誤會。
你手上有 AI 原始檔,資料夾裡八個版本都齊全,那證明的是交付完成,不是權利歸屬。
反過來也成立:合約寫了著作財產權歸你,但設計師沒給原始檔,你一樣改不動。
兩件都要,而且要分開確認。
交檔清單那一份我寫在設計師交檔之後。
台灣沒有著作權登記,所以證據要自己留
這一段是本篇最實用的部分,而且幾乎沒有人從設計端講過。
台灣的著作權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不需要登記。
而且就算你想登記也沒有地方登記:著作權法在民國 87 年修正時刪除了著作權登記制度,自 87 年 1 月 23 日起,智慧財產局已經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申請。
如果你看到有人在賣「著作權登記」,先問清楚那是哪一國的制度、拿到的是什麼文件。
聽起來很方便,但它有一個代價,而且智慧財產局自己講得很白:
著作權登記制度廢止後,著作權人與其他一般私權的權利人相同,對其權利的存在自負舉證責任,因此著作權人應保留其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的資料,作為證明。
翻成白話:沒有官方文件能證明那是你的,你得自己留證據。
所以設計端最實際的建議是這一句:跟設計師要提案過程的紀錄。
草圖、提案簡報、往來訊息、每一版的修改檔、交付的日期。
這些東西在案子結束的當下看起來沒有用,但那是之後唯一能拿出來的東西。
而且要趁交案的時候要,案子結束半年後再回頭找設計師調檔案,那個成功率會低很多。
著作權跟商標,是兩套不同的制度
這一段要特別分清楚,因為很多人把它們混在一起。
著作權保護的是創作的表達,創作完成就自動產生,不用登記。
商標權保護的是把標識用在特定商品或服務上的權利,要向智慧財產局註冊才有。
意思是:你可能擁有一個 logo 的著作財產權,但完全沒有商標權。 別人一樣可以在他的類別註冊近似的商標。
反過來也一樣:你註冊了商標,不代表你擁有那個圖的著作權。
商標那一條線我寫在公司登記完成,不代表這個名字是你的。
本文引用的條文內容查證於 2026 年 8 月,來源為上面連結的官方或公開頁面。法規會修訂,實際適用以主管機關的現行公告為準,涉及個案的判斷屬法律專業範圍,本文不下結論。
常見問題
我付錢請人設計 Logo,著作權是我的嗎
不一定。
依著作權法第 12 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僱傭情形外以受聘人為著作人。
未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時,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出資人僅得利用該著作。
那我還能用那個 Logo 嗎
可以。
著作權法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時,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但利用的範圍、能不能改作、能不能授權他人,實務上仍以合約約定為準。
員工設計的 Logo 呢
那適用第 11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原則上歸雇用人享有。
跟外包的預設結果相反。
合約要寫什麼才安全
至少三件事:著作人是誰、著作財產權歸誰、原始檔交付與後續修改的權利。
三句話寫清楚,比事後爭執省事。
實際條文怎麼擬,那要問法律專業。
現在就可以做的三件事
第一,把你當初的合約或報價單找出來,看有沒有提到著作權。
第二,如果沒有,趁關係還好的時候補一份書面確認,那通常只是一封信的事。
第三,順便確認原始檔在不在你自己拿得到的地方。
問你一件事:你的 logo 當初是外包做的,還是自己員工做的?
兩種的法律預設剛好相反,下一步也不一樣。想確認你的情況該注意什麼,跟我說一聲。
資料來源:著作權法第 11 條與第 12 條,條文取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實際抓取日 2026-08-23)。Google Suggest 實測(2026-08-23,`hl=zh-TW&gl=tw`)。陳式設計 LINE 對話聚合統計(2024-01 至 2026-08,著作權類問句 24 則)。
SERP 形式觀察補做於 2026-08-23(僅供形式參考,不作排名結論)。
本文引用法條原文,但不是法律意見。 契約條款怎麼擬、個案的權利歸屬與爭議處理,屬律師的專業範圍。實際規定以現行法令為準。